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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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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7715960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90)台財融(二)字第 0090719
  3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3 條(原名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設立及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14 款、第 6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款、第 2  項、第 14 條第 1  項
  序文、第 2  項、第 1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7 條序文、
  第 5  款、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5  款、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序文、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2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
  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12000769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90272909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18、19  條條文
  (原名稱: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
  法;新名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
  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