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財政部(88)台財融字第 8871260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
第 0945000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
第 09850008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3 項、第 4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
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7 條所列屬「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
06500013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除第 10 條條文第 1 項、第
11、12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