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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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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8821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財政部(85)台財融字第 85525305 號令修
  正第 7、8、46、4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774110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7、8、19、22、50 條條文;刪除第 48 條條文;並
  增訂第 4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三)字第 09030
  0034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2 條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
  辦法;新名稱: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92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7、11、14、40~42  條條文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新
  名稱: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62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4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
  )字第 0943001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12、13、39、44、46、
  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330003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5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4
    30002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21、29、5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8027017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902733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