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九日財政部(80)台財融字第 80169077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114406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129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財政部(88)台財融字第 8875100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91)台財融(二)字第 09020
00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0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
)字第 09420000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2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二)字第 09720001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 0996000567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4、12、13 條條文;增
訂第 3-1 條條文
(原名稱: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新名稱:銀行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4200032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
刪除第 1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702736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9、15 條條文;增訂第 3-3
條條文;除第 3-3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第二至四項自一百零八年
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902733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1201318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3-1、3-3、13、1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