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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 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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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財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61)台財會字第 15394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財政部(67)台財錢字第 21716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六日財政部(70)台財融字第 19395  號令修正發
  布
5.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日財政部(75)台財融字第 7502116  號令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81)台財融字第 81122236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8)台財融字第 8873316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8、11  條條文(原名稱:公營銀行逾期放款
  、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91)台財融(一)字第 09010
  0002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原名稱: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辦法)
9.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58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1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1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182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
    字第 09900428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7-1、18 條條文;並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