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67)臺統(一)義字 2547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 1849 號令修
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5 款、第 7 款、第 11 條後段所列屬「財政部」之權
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