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濟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財政部(73)台財證(一)字第 0623 號
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1)台財證(六)字第 02182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85)台財證(六)字第 21263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證六字第 092013445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暨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會
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30151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
第 09700058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
00565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500448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3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件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1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