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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3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圖表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1月1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85221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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