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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04511 號令、第11404904512 號令、第 11404904513 號令、第 11404904514 號令及第11404904515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7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1號.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2號.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3號.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4號.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04515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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