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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561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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