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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547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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