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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4717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附表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4 款規定核准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pdf
附表二:本國專營期貨商轉投資金融科技業、本國資訊公司或本國貿易公司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及該資訊公司再轉投資資訊事業之限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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