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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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