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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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