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