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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自辦理 108 年度盈餘分配起,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其提列基礎應納入「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90490453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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