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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推動電子保單之效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將保戶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號碼等聯絡資訊提供予承保之保險公司,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8049639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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