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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得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87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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