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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190831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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