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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本會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所稱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之廠房貸款,包含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所承作,借款之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或購置之境外廠房貸款,請轉知會員銀行配合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0008118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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