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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對象規定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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