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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及其所屬招攬人員招攬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不應以保證保本保息為訴求,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37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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