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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會重申保險公司受理身心障礙者之要保案件,除應依貴公會所定之「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及「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提供服務外,招攬及核保作業亦須遵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7 條之規定,不得有由業務員口頭拒絕受理投保或其他對身心障礙者不公平對待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24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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