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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600555450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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