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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所詢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分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一案,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俟董事會開會時,再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3836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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