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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623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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