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623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