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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實際領回超過應領之抵價地部分繳納差額地價之需,所申請個人短期無擔保抵價地融資」,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抵價地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002511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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