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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5004205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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