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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產)字第1050252389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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