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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5003041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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