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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業經行政院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發布,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如附件),請轉知所 屬會員,倘有上開適用準則第 2 條各款所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 情事,應依規定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 權之適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4109571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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