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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 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 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 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 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財)字第105025011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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