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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01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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