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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發起設立或發行新股之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40052628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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