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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0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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