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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011391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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