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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第1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010448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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