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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寬期貨經理事業實收資本額或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金之總金額不受不得超過其淨值10倍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14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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