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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會員公司及其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399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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