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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104年6月30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110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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