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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52223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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