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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9110 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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