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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313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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