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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訂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1日起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除以普通股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外,提撥保護基金金額調整為新臺幣零元,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30049335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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