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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270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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