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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3003294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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