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