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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銀行對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適用該條第 1 項後段應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679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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