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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6462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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