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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海外分行承作之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 35 %風險權數,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圖表附件: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doc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總說明.doc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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