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海外分行承作之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 35 %風險權數,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